•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2 18:26:55 股吧网页版
天乐橡塑: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831555 证券简称:天乐橡塑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监事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关商务资料。

第十四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大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