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30
证券代码:831555 证券简称:天乐橡塑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依法通过相应措施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专户专用。
第十二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股转公司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财务部核实募集资金变更的合理性并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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