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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5 15:40:23 股吧网页版
威孚热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5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威孚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二○年五月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21楼

电话:0512-68700889 传真:0512-68700889

邮编:215004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威孚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威孚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威孚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小兵、郭玉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张家港威孚热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张家港威孚热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张家港威孚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包品中
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截至该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共 23 名,总股本为 17,815,00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2 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17,35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97.39%。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7,3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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