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1
公告编号:2023-074
证券代码:831562 证券简称:ST 山水环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封丘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已收《应诉通知书》,正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应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432 户贫困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山水抗逆抗旱苗木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74
法定代表人:袁建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子公司
姓名或名称:封丘县曹岗乡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张行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原告均系贫困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 号)精神,使原告 432
个贫困户早日脱贫,2017 年 4 月、2018 年 8 月原告与第三人河南山水公司、曹
岗乡政府签订《曹岗乡生态休闲农业扶贫产业项目合作协议书》和《封丘县青龙湖生态湿地公园扶贫产业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1、
原告 432 户将扶贫资金 8,000 元/户,共计 3,456,000 元投入第三人河南山水抗逆
抗旱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生物”)。2、采取“政府+帮扶公司+贫困户”的合作模式。3、原告从第三人山水生物每年保底收益 10%。4、项目扶贫资金的50%作为贫困户的货币出资,50%进入公司作为贫困户长期发展资金。5、山水生物负责项目的实施,原告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保底收益。6、按照合作模式每年 12 月 31 日前山水生物将合作收益汇入贫困户指定账户,并定期向曹岗乡政府报告项目运行情况。7、在原告和第三人山水生物解除本协议时,除山水生物已支付原告的本金外,河南山水公司应当补齐原告投入 8,000 元,如山水生物不能足额退回贫困户,由曹岗乡政府负责督促解决。为此,2017 年 4 月、2018年 8 月 8 日,第三人曹岗乡政府与第三人山水生物、被告山水环境公司签订了《曹岗乡生态农业休闲扶贫产业项目委托实施协议书》和《封丘县青龙湖生态湿地公园扶贫产业项目委托实施协议书》(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约定:1、第三人曹岗乡政府委托山水生物实施的“政府+帮扶公司+贫困户”合作模式。2、由贫困户实施产业扶持脱贫项目资金 8,000 元/户投入到第三人山水生物,每年保底收益 10%。3、山水生物按照与贫困户签订的合作协议,按时进行本金返还及保底收益。由被告山水环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在第三人双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时,除第三人山水生物已支付贫困户的本金外,第三人山水生物应当补齐原告投入 8,000 元/户,如第三人山水生物不能足额返回贫困户,由被告山水环境公司
公告编号:2023-074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协议书》及《实施协议书》签订后,原告 432 户共支付第三人山水生物产业扶持脱贫项目资金 432 户×8,000 元/户=3,456,000 元。截
止到 2022 年 8 月 10 日第三人山水生物破产,第三人山水生物应支付原告投资收
益共计 1,589,400 元,已支付 1,197,400 元,仍下欠 392,000 元。2022 年 8 月新乡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泰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山水生物的破产清算申请。山水生物无力返还原告投资和投资收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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