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地律股字[2023]第 230384 号
致: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润成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润成科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润成科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的。润成科技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润成科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孙强先生主持。
经查验,润成科技董事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润成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润成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润成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润成科技董事会。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数156,499,583 股,占润成科技股本总额的 88.8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润成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润成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润成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2 年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 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 2023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9、《关于 2023 年经营计划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向银行申请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12、《关于 2022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4、《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15、《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计票人及监票人统计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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