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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6-27 12:48:39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南达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61号
关于对南达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南达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达股份、公司) ,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迎宾大道666号。
新疆南达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地:新疆喀什
地区喀什市色满路66号。
林乐宣,男,1968年2月出生,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南达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因未能及时履行法院裁决,南达股份控股股东新疆南达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67,551,986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
公司总股本的49.67%,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
2024年8月9日止,涉及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如果
全部冻结股份被执行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南达股份于所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未及时披露,后
于2022年4月15日补充披露。
南达股份未及时披露股份被冻结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
3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新疆南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司法冻
结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年7月30日发布) (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林乐宣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南达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新疆南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对林乐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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