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6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由张铁军、张冠栋、张雅丽、包明霞、张又心、俞海英、毕群、陈学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 203 号 8 幢 101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70.359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该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做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
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议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以“诚信、共赢、开创"为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实现股东权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翡翠玉石、珠宝首饰、金银饰品、首饰盒袋、水晶饰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生产加工翡翠玉石、珠宝首饰、金银饰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万股)
1 张铁军 7000 70% 实物 2012年2月17日
2 张冠栋 600 6% 货币 2011年12月15日
3 张雅丽 500 5% 货币 2011年12月15日
4 包明霞 50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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