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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28 19:54:36 股吧网页版
大洋股份: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1571 证券简称:大洋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股份”或“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审计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19)2975),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希会其字(2019)0234号)。董事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19)2975号)中提出:我们不对后附的大洋股份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涉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如下内容:

(一)大洋股份于2013年12月23日与自然人张秋荣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自有房产及土地抵押借入人民币1,30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0日。该笔款项实际未打入大洋股份账户,截止审计报告日,大洋股份尚未归还该款项。由于大洋股份未对该笔借款进行入账核算,也未披露相应资产的抵押受限情况,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19年4月16日对大洋股份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文号:[2019]40号,《关于对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二)我们于报告期查询到大洋股份存在多项涉及借款、担保等法律诉讼事项,但大洋股份未向我们提供进一步的诉讼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大洋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27
(三)目前大洋股份生产经营停滞,员工离职,缺乏完整的组织架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而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对此我们设计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包括执行了更多的大洋股份外部直接提供的审计证据(如询证函)、对存货实施较大比例的监盘等审计程序作为重要余额或发生额认定的判断基础。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达到我们设定的期望值。公司内部控制的失效及我们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结果不足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四)大洋股份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同时大洋股份报告期内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基于以上情况,大洋股份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审计报告日,大洋股份尚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大洋股份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说明及将采取的改善措施

针对审计报告所强调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对于警示函和多项诉讼,董事会成员由于换届、辞职、退休等人员变更原因现有董事会成员并未全程参与上述相关事件对于事件完整起因经过等尚不完全知情,且部分起因细节尚存疑点。董事会为保证告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防止误导性陈述,尚在对上述事件进行调查,在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前提下及时披露事件进展情况。

对于停产和员工离职,员工离职,缺乏完整的组织架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公司已被迫关停了部分长期亏损的业务,并已经积极筹划,通过优化业务结构,集中资源、专注于向新经济、新业态转型,尤其是国家引导扶持的行业转型。
经营层正在努力寻求相关措施,力求保持公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和平稳发展。为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改善措施:

1、积极和债权人沟通,取得债权人的支持与谅解,尝试达成和解协议或和解意向,化解涉诉风险,尽快解除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和查封。

2、加强客户应收账款的催收、缩短资金回收周期,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3、积极采取通过引入战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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