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30
公告编号:2019-038
证券代码:831571 证券简称:ST 洋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鲍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建超、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吴亚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伟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常州联环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严德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亚萍
公告编号:2019-038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吴亚萍、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联环合金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 0402 民初 492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3146927.75 元、支付截至 2018 年 8 月 9 日的利息 7159.26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110000 元;常州市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常州联环合金有限公司、吴亚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担保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 32932 元,减半收取 1646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1466
元,由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常州联环合金有限公司、吴亚萍负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由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常州联环合金有限公司、吴亚萍负担。因吴亚萍、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联环合金有限公司、常州市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6 月 14 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402 执
9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
公告编号:2019-038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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