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3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简称:ST 洋股,证券代码:831571,以下简称“ST 洋股”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主办券商发现 ST 洋股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办券商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挂牌公司及相关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示信息,截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ST 洋股及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
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名 案号 执行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被执行人的
称 履行情况
吴亚萍 (2015)武执字第 常州市武进区 (2013)武商初字第 全部未履行
00072 号 人民法院 1091 号
常州大洋线缆股 (2018)苏 0412 执 常州市武进区 (2018)苏 0412 民初 全部未履行
份有限公司 2451 号 人民法院 2328 号
常州大洋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 (2019)苏 0402 执 常州市天宁区 (2019)苏 0402 民初 全部未履行
吴亚萍 1294 号 人民法院 215 号
吴盛
其中,相应的法律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如下:
1 (2015)武执字第0007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13)武商初字第 1091 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 3036993 元。
2 (2018)苏0412执2451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412 民初 2328 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一、被告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州市红平橡塑制
品厂货款 107146.58 元,该款由被告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支付原
告 55940 元、2018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20000 元、2018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20000
元、余款 11206.58 元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付清。原告常州市红平橡塑制品厂自愿放弃违
约金损失。二、如被告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常州市红平橡塑制品厂承诺放弃的违约金部分不再放弃,原告常州市红平橡塑制品厂可按未付款部分及违约金 10714.66 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329 元、保全费
1120 元,合计 2449 元,由被告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常州市红平橡塑制品厂。
3 (2019)苏0402执1294号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9)苏 0402 民初 215 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一、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6640000 元、支付截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的利
息 143177.98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210000 元。 三、常州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吴亚萍、吴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可就吴亚萍质押的大洋线缆(股票代码 831571)的股票 5000000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若担保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六、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1229 元,减半收取 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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