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1
国融证券关于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定期
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定期报告事前审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停产、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
公司处于被法院破产审查的阶段,存在破产清算的经营风险。见公司于 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破产审查通知的公告(补发)》(公 告编号:2020-008)。公司已经终止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续经营能 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公司无法在2020年8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由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工作进展缓慢,因此无法在2020年8
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披露。公司预计延期披露《2020年半 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前。
3、公司未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未在2020年4月30日前发布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且未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4、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亚会A审字[2020]2032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持续经营”所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402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大洋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朱强等员工对大洋股份的破产清算申请。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6.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及“十、承诺及或有事项(二)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所述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抵押,大洋股份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前述事项表明,大洋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大洋股份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大洋股份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重大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受限
由于经营情况持续恶化,大洋股份人员流失情况严重,造成大洋股份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行,无法有效降低财务报告错报的风险,同时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致使大洋股份无法提供多项重要财务资料,我们也未能实施有效的函证、监盘及检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判断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且广泛的,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大洋股份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违规借款、资产抵押、担保及诉讼事项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洋股份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希会审字(2019)2975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对于该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涉及的违规借款、资产抵押、担保及诉讼事项,截止报告日,大洋股份未向我们提供上述大洋股份借款、抵押、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形成及2019年度事项解决的进展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大洋股份相关借款、资产抵押、担保及诉讼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大洋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5、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公司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同时公司在报告期内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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