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5
证券代码:831572 证券简称:疆能股份 主办券商:广州证券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有关规定,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子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进行了核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信息显示,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案号:(2017)新2301执207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301民初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69,233.08元,此款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如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则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须付原告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0元;三、原告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放弃147,691.15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8,776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形: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案号:(2017)沪0120执516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20民初08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180,457元,支付利息、案件
受理费2,378元,保全费1,52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形: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三)案号:(2017)新2301执141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1民初6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支付原告1,071,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形: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四)案号:(2017)新2301执147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1民初2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支付原告128,39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形: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五)案号:(2017)辽0214执226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4民初1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定作货款638,668元,并从2017年4月17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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