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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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五月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波律师、廖雷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参会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好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河南省路嘉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经核查,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由公司董事长彭霁云主持。根据郑州市
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点通过线上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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