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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3 18:25:02 股吧网页版
山川秀美: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8A,100027

电话:(86-10)5979 6300 - 821

传真:(86-10)5979 6300 - 802

电子邮件:zongheng@zonghenglawfirm.com.cn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川秀美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官方网站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
间、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 9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永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731 ,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2%。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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