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831589 证券简称:吉福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审核,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 2023 年度业绩
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和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4-039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工作中坚持审计独立性准则,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凯、王玉蓉、蒋春燕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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