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3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周珺律师、崔钰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朗昇电气: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早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
2024年5月31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了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信息,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共计持有公司41,230,23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1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且公司公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230,231股,同意股数41,230,2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230,231股,同意股数41,230,2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230,231股,同意股数41,230,2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230,231股,同意股数41,230,2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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