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1
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 918 号久事复兴大厦 10 楼 A座
邮编:200020 电话:021-64338299
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
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广
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广
东世纪网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说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同报送有关机构并予以公开披露。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6月 20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
2023 年 4月 2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
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和出席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年 6 月 20日上午 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
大新路 88-1 号马家龙雅芳婷中心 3 楼 303 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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