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1606 证券简称:方硕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并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便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实施相应工作。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决策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同时超过 1000 万元,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下,且高于50万元的。
第十二条 未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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