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8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关于《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中国五矿大厦 11 层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关于《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童曦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为收购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而编制和披露的《邢台蓝天精
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已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出具《北京市国振律
师事务所关于〈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系统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在《关于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的反馈问题清单》中的反馈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过核实或作出任何保证。
四、收购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八、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收购人资格基本情况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权益变动与收购》的要求,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收购人资格的承诺。请收购人财务顾问及律师对上述问题均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庆太出具的《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和《关于具备收购人资格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庆太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通过网络查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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