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30
证券代码:831632 证券简称:易茂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6
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茂科技”)全体股东委托,审计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董事会根据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所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具体如下:
一、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涉及易茂科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债务逾期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易茂科技于 2018 年 6 月与华夏银行
北京北沙滩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 1100 万元。该借款由公司股东田津举先生以一处自有房产提供抵押,并与张国荣女士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责任。该笔银行借款已逾期,易茂科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田津举均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我们无法获取与上述事项相关的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涉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涉及存货的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存货余额 11,836,488.37 元。我们对
存货进行现场监盘程序,由于存货均为图书,且近两年企业处于滞销状态,我们无法充分、适当的确认存货期末余额的准确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
3、涉及应收款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末转回应收账款 2,673,312.21 元,
基本是以前年度形成的,接近资产总额;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
4、涉及应付款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末转回应付账款 2,673,312.21 元,
基本是以前年度形成的,接近资产总额;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
5、涉及持续经营的事项
易茂科技公司 2020 年期末流动负债超过期末流动资产,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为-21,180,618.55 元,所有者权益
为-1,078,692.22元。易茂科技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且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无偿债能力。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易茂科技公司持续亏损,资金短缺,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田津举均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我们无法获取与上述诉讼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涉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披露重大,以上情况表明,易茂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表示该报告客观严谨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济状况。
董事会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进行研究并讨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特别段落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消除或减轻经营风险,逐步放弃传统的教辅图书发行业务,从事研发和销售工业智能自动化仪器仪表业务,这也是现代化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保证,是智能精准测控的核心技术,广泛用于生产、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符合国家新型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导向,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并针对审计报告出具的意见,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继续积极开拓新销售渠道,降低企业成本,实现转亏为盈。 2、公司加强并针对市场动态,及时调整公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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