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30
证券代码:831632 证券简称:易茂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董事会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专项说明的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茂科技”)全体股东委托,审计了 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现将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涉及易茂科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债务逾期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易茂科技于 2018 年 6 月与华夏银行
北京北沙滩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 1100 万元。该借款由公司股东田津举先生以一处自有房产提供抵押,并与张国荣女士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责任。该笔银行借款已逾期,易茂科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田津举均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我们无法获取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涉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涉及存货的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存货余额 11,836,488.37 元。我们对
存货进行现场监盘程序,由于存货均为图书,且近两年企业处于滞销状态,我们无法充分、适当的确认存货期末余额的准确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
3、涉及应收款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末转回应收账款 2,673,312.21 元,
基本是以前年度形成的,接近资产总额;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
4、涉及应付款事项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末转回应付账款 2,673,312.21 元,
基本是以前年度形成的,接近资产总额;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
5、涉及持续经营的事项
易茂科技公司 2020 年期末流动负债超过期末流动资产,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为-21,180,618.55 元,所有者权益
为-1,078,692.22元。易茂科技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且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无偿债能力。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易茂科技公司持续亏损,资金短缺,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生产经
营处于停滞状态,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田津举均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我们无法获取与上述诉讼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涉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披露重大,以上情况表明,易茂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详见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 2021-006)。
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
标准意见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二、本次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推进相关工作,解决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及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锦易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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