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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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395 号
致: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范性文件和《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指派何鹏、杨波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c/announcement)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6),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登记方式、审议事项等予以了公告。公告所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点,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
集中发展区向阳路 56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和昌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核验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0,413,7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98.5 万股的 95.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股份转让交易系统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经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6、审议通过《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2022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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