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进行的对外担保事项,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不得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审议,董事会有权批准除本制度第八条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项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拱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