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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23 19:11:01 股吧网页版
马龙国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马国龙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3 月

目 录

正 文 ...... 5
一、《反馈问题》第三题 ...... 5
二、《反馈问题》第四题 ...... 6
三、《反馈问题》第五题 ...... 8
签署页 ......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或“收购人”)的委托,就收购人收购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而编制的《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所涉相关事宜,本所律师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文
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之要求,本所对《反馈问题》中收购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无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反馈问题》第三题

公司拥有 6 条危险化学品铁路专用线共同使用权等,请收购人补充披露本
次收购是否需要其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涉及特殊行业准入资格, 是否完整披露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马龙国华 6 条危险化学品铁路专用线共同使用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马龙国华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6 条铁路专用线具体情况如下:

站点名称 所在地 产权单位名称 共用协议起 租赁协议起止
止日期 日期

邳州站 江苏邳州市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邳 2021.01.01- 2018.08.28-
州沥青库 2021.12.31 2030.08.27

连云港站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 连云港市明达工贸发 2021.01.01- 2015.01.01-
展有限公司 2021.12.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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