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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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目 录
正 文 ...... 5
一、《反馈问题》第三题 ...... 5
二、《反馈问题》第四题 ...... 6
三、《反馈问题》第五题 ...... 8
签署页 ......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或“收购人”)的委托,就收购人收购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而编制的《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所涉相关事宜,本所律师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文
件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之要求,本所对《反馈问题》中收购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马龙国华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无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反馈问题》第三题
公司拥有 6 条危险化学品铁路专用线共同使用权等,请收购人补充披露本
次收购是否需要其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涉及特殊行业准入资格, 是否完整披露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马龙国华 6 条危险化学品铁路专用线共同使用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马龙国华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6 条铁路专用线具体情况如下:
站点名称 所在地 产权单位名称 共用协议起 租赁协议起止
止日期 日期
邳州站 江苏邳州市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邳 2021.01.01- 2018.08.28-
州沥青库 2021.12.31 2030.08.27
连云港站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 连云港市明达工贸发 2021.01.01- 2015.01.01-
展有限公司 2021.12.3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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