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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831676 证券简称:景川诊断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及可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和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不到30%的的对外投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对外投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审批权限规定。已经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如果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对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规定执行。
投资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及产业投资基金的,应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投资额大小,均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如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境外投资并购生产型项目(不包括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及销售型子公司);
(二)对外投资行为需事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董事会认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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