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证券代码:831676 证券简称:景川诊断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7 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马全新对公司控
股股东提起的本次诉讼,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已收到法院传票,等待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马全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为挂牌公司中小股东、总经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恩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全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下列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 年 3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
的第三人 835,175 股股份转让给被告。本次股份转让后,原告剩余持有第三人
2,505,526 股股份。2020 年 5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第三人完成业绩指标后,被告应以第三人最后一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 15-20 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原告剩余持有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
2022 年【4】月【28】日,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第三人已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2 年 6 月 20 日,原告依据上述约定向被告发出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
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626,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被告本应按《补充协议》5.2(2)的约定“收购方式为 50%现金、50%股票(股票的价格由转让方根据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票发行规则确认)......(3)投资方 50%现金的给付时间应在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工作,在相关审议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对价的支付;剩余 50%股份如因上述增发股票不利情形的原因未能通过投资方增发股票方式收购而转为现金收购的,应在 5.2(2)中发生增发股票不利情形出现之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证监会审核增发股票申请的结果出具日/年报披露且收到转让方
书面通知满三个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但是,被告刻意隐瞒这一事实,不仅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未及时对外披露《通知函》,亦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股票及现金支付事宜。截止原告具状之日,被告从未就此事项召开任何会议,其违约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显而易见。
不得不提的是,因受 2019-nCoV 病毒影响,2022 年期间全国社会经济活动
暂未全面恢复,被告以此作为借口,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推诿,甚至转移
换题。令人始料不及的是,2023 年 1 月 6 日,被告突然向原告发出一份由其起
草的“协议”,莫名奇妙提出所谓“转让方不再按《通知函》要求向投资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方不再行使《补充协议》5.2 条关于要求投资方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股东剩余股份的权利,各方对与该事宜相关的约定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希望原告签署。原告面对被告的这一举措,在感到迷惑的同时,立即拒绝了被告的无理要求,回复称“转让方的意见如下:1、我方不认可您发的协议内容;2、我方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 2020 年 5 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3、我方的诉求以 2022 年 6 月邮寄给贵公司的《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为准。”至此,被告导演的违约大戏正式展开序幕。
2023 年 1 月 17 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
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的复函》,要求原告就是否转让股份及拟转让的具体股份数予以确认,原告立即向被告回复称“我方始终愿履行补充协议 5.2条约定以及转让剩余股份,根据贵司的来函要求,我们就此明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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