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7
证券代码:831676 证券简称:景川诊断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收到关于本案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 0192 民初 11730 号。具体判决结果详见“三、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全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为挂牌公司中小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恩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全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3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
的公司(第三人)4,500,000 股股份转让给被告。本次股份转让后,原告剩余持有公司(第三人)6,079,163 股股份。
2020 年 5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被告应以公司(第三人)最后一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 15-20 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原告剩余持有的公司(第三人)部分或全部股份。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第三人)2020 年 5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p.com.cn)上披露的《景川诊断: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此后,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其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原告的业绩承诺指标已达成。
2022 年 6 月 20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
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要求被告依约收购原告持有的公司(第三人)
【6000000】股股份,2023 年 5 月,公司(第三人)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送 4 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8400000】股。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履行收购义务,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8400000】股股份;
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55958946.47】元(以第三人 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 20 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扣非净利润×20 倍市盈 率 ÷ 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 ×
20÷53102000×8400000】;
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93841.97】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五、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一、解除《补充协议》关于反诉被告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反诉原告无需按照《通知函》受让反诉被告所持第三人 6,000,000 股股份;
二、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4,496,701.06 元【计算方式:17,687,690.33 元/53,102,000 股*15 倍*6,000,000 股*15%】;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0,000 元)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众公司收购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协调发展、优势互补的商业惯例按照交易习惯进行股份收购。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及控制权出现矛盾时,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时,通过自身努力不能消弭矛盾时,司法机关可强制干预,以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故,众聚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基蛋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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