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公告编号:2024-034
证券代码:831676 证券简称: 景川诊断 主办券商: 华英证券
本公司及监事会成员叶艳丽、胡鹏辉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恩本
与挂牌公司关系:控股股东
(二) 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名称:马全新
被告二名称:胡淑君
被告三名称: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关系:上述被告均为挂牌公司中小股东
(三) 第三人基本信息:
名称:吴艳芳、关章荣、叶艳丽、荣筱媛、王玉琼、马全海
与挂牌公司关系:上述第三人均为挂牌公司中小股东
(四) 诉讼纠纷起因:
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其他18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约 定,被告一、被告二及目标公司的其他18名股东合计21名股东将其持有的目标 公司18,687,212股股份转让给原告。
公告编号:2024-034
2020年5月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对业绩承诺、剩余股份处理进行了约定,并约 定若目标公司完成2019-2021年业绩承诺指标,转让方(即三被告)可要求受 让方(即原告)收购目标公司10名管理层股东(即三被告及6名第三人)全部 或部分剩余股份。如因转让方或特定管理层股东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按照协议 约定收购且逾期超过30天的,则转让方应按剩余未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对价的
15%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2022年6月20日,三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 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要求原告收购 10名管理层股东含三名被告以及本案6名第三人吴艳芳、关章荣、叶艳丽、荣 筱媛、王玉琼、马全海持有目标公司的部分剩余股份,但并未明确转让价格。(五)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补充协议》中关于对胡淑君剩余股份的转让的约定,原告无需按照《通知函》受让胡淑君所持目标公司320,000股股份;
2、判令解除《补充协议》中关于关章荣、王玉琼、马全海、吴艳芳、叶艳丽、荣筱媛剩余股份转让的约定,原告无需按照《通知函》受让关章荣所持
23,860股、王玉琼所持800,000股、马全海所持650,000股、吴艳芳所持90,000股、 叶艳丽所持23,860股、荣筱媛所持50,000股目标公司的股份;
3、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467,115元;
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1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诉讼判决情况:
2024年8月21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列示:
“本院对基蛋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律师费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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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817元,由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无。
1、《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景川诊断: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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