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8
证券代码:831679 证券简称:易点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某、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易继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微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易晓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易继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宋春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易晓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牛文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史建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山支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云山支行)与被告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点科技公司)、吉林省微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田科技公司)、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牛文静、史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2018 年 8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保
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即自 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6 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中国人民
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230%,即 14.36%,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 20 日,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宋春影和易晓天以名下各 150 万股易点科技公司股权出质;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微田科技公司、史建忠、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牛文静自愿为易点科技公司该笔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2020 年 9 月 9 日尚欠利息 1529,394.43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
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村镇银行云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易点科技公司立
即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4,000,000.00 元及利息 1,529,394.43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9月9日。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9日以5529394.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54%计算到给付之日止。)2、判令宋春影及易晓天按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承担担保责
任。3、判令被告微田科技公司、史建忠、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牛文静对易点科技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易点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担保人微田科技公司、史建忠、易继先、宋春影、易晓
天、牛文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 年 8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
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即自 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6
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230%,即 14.36%,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 20 日,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宋春影及易晓天以名下各 150 万股易点科技公司股权出质;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微田科技公司、史建忠、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牛文
静自愿为易点科技公司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2020 年 9 月 9 日
尚欠利息 1,529,394.43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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