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9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31679 证券简称:易点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洪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广辉、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易继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张立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1 诉讼受理日期与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是估计的时间,因为工作衔接上的问题,具体时间无法确认。
公告编号:2020-01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0 日,被告易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其发展需要,向原告张立志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年利 20%,借款期限一年(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9 日)。因该债务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被
告易继先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 20%,借款期限
两个月(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到期偿还本利 413.30 万
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19年4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
二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19年9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张立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由张立志负担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为:1、张立志在一审起诉状中被告为长春易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易点公司,诉讼主体不一致,一审法院应当驳回起诉。2、案涉借款中的借条只有易继先签名,没有易点公司公章,且约定年息为 20%,与易点公司无关。3、易点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同意,易点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在此情况下,要求易点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五)被告(张立志)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关于公司名称,借条上有公章,有原法定代表人易继先签字。2、一年内正常还款情况下是按照 20%计算利息,如违约就按月息 40%计息,原审法院不支持 40%月息,判决支持年息 24%。3、易点公司股东会是否同意与本案借款无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9 日作出的(2020)吉民申 637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0-016
驳回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加大力度催收回款,并督促易继先尽快支付被申请人张立志借款。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加大了公司的财务压力,且公司部分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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