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3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子俊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 15:00-2023 年
1 月 31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
份数 904730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4598%。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04730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4598%。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义务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选举换届暨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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