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杜梦 洁 、李梦珵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 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芜湖恒升重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00-11: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子俊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股份数 9383.2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34%。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出 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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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新增委托贷款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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