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6
证券代码:831691 证券简称:三高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所负债务提供
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参股比例为 50%实现共同控制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
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 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或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七) 在主要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九)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十)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财务部门和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对除下属公司外其他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内部有效决议等;
(二)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 被担保对象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
(五) 风险防范方案和基本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六) 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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