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8
阻 君佑律师事务所
JUNYOU LAWYERS
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京君法意(2024)第17号
致: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24年4月18
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4号楼4层A16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 (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现场会议。
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 以 ( 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瑞特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 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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