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其规范活动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主办券商”)作为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青浦资产,证券代码:831711,以下简称“青浦资产”、“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主办券商,根据《关于开展挂牌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通知》(股转系统办发〔2021〕116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及相关安排,并根据公司自查和日常督导情况,对公司开展 2021 年度公司治理方面的核查工作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查阅青浦资产工商登记资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股东名册、历次年度报告、公司公告等,青浦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挂牌日期为 2015 年 1 月 20 日,属性为地方国有企业。
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5%,实际控制人于创始阶段取得控制权。公司挂牌后,实际控制人共变化 0 次。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0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也不存在接受他人表决权委托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份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核查青浦资产公司内部制度公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与内部制度及公司章程相关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文件,截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如下:
1、公司已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完善公司章程;
2、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3、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制订了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等。挂牌以来,公司对《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多次修订,详见公司公告。公司通过遵守设立的规章制度和议事规则,构成严格的内控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三、公司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截至 2021 年末,公司董事会共 5 人,其中独立董事 0 人,会
计专业独立董事 0 人。公司监事会共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共 3 人,其中 1 人担任董事。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不存在董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不存在监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发
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
经主办券商获取并核查青浦资产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文件、履历表、相关声明、合规证明及公司相关公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核查。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青浦资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如下:
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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