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31724 证券简称:信而泰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而泰”)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及《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北京信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 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2023 年度审计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4-012
(三)《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符合公司 2024 年度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能够遵循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此次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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