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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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地浦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苏海滨、王亭亭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
了《江苏地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
县堆沟港镇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嘉陵江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段誉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2,976,41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2,97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2,97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62,97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其中同意股数62,97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其中同意股数62,97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 20,570,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段孝宁和连云港铭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同意股数 62,976,4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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