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09
证券代码:831738 证券简称:振野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深圳市振野蛋品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5 月 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振野蛋品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振野蛋品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振野蛋品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四)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
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第八条 除第九条有特殊规定外,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控股子公司为公司表外主体提供达到本条第(一)至第(五)项的担保事项审议标准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条款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是,下列情形需要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二)未来12个月预计担保的额度;
(三)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
表决。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后,出席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