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0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1744 证券简称:万信达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不同执行依据的请分开填写)
被纳入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
挂牌公司 —
境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辽 0283 民初 7228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10 月 7 日
案号:(2023)辽 0283 执 5352 号、(2023)辽 0283 执 533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庄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作为被告之一(共三被告)共同承担票据纠纷追索费用及诉讼费
信息来源:法院文书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8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富和
公告编号:2023-030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新北区孟河恒华车辆配
件经营部票据金额 200,000 元及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38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暂未履行,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将对公司声誉会造成一定影响,本次被执行涉及金额为 204,338 元(不含利息),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1%,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本案系出票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未及时兑付票据产生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三被告除公司外,还有出票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背书转让人大连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情形,消除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庄河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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