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31744 证券简称:万信达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限制高消费令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徐国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 挂牌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苏 0211 执 618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2 月 2 日
案号:(2024)苏 0211 执 61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行为具体情形: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国钢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公告编号:2024-013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3 月 5 日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因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融创”)出具的商票到期后拒付所引起的追索权纠纷,我司被溧阳蔚吉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二身份(共四被告,含出票人无锡融创)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我司前期以商票追索权纠纷对无锡融创提起的诉讼(金额 117 万,不含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对方迟迟无法支付相关款项。如我司支付案涉款项,后续公司还需就涉案商票继续起诉无锡融创,存在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后果,因故我司暂未支付,其他三被告(含无锡融创)亦未支付,导致四被告均被限消。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会对公司声誉及财务状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限制高消费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并与无锡融创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争取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消除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4)苏 0211 执 618 号》。
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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