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公告编号:2022-008
证券代码:831747 证券简称:中景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和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公告编号:2022-008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事项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正常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 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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