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22A/F.,23A/F.,24A/F.,25A/F, 26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在海律师、敬妙妙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参加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3名,均为截至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8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0.3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