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31768 证券简称:拾比佰 公告编号:2024-071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等做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
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五)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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