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马园林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2]0012 号
致:浙江中马园林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中马园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浙江中马园林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予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中马园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马园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马园林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25 日,中马园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发布了《浙江中马园林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登记方式、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中马园林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00在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岙底胡路4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吴良行主持。
经查验,中马园林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马园林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马园林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 23,990,000 股,占中马园林股份总数的 100%。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中马园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马园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马园林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3,99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23,99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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