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2
证券代码:831783 证券简称:丽洋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人。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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