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21
公告编号:2021-031
证券代码:831790 证券简称:凯德科技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0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3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16 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久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安民)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涵、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吴乐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良机、余明枫、黄雯、北京市中银(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1-03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乐海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良机、余明枫、黄雯、北京市中银(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1 日签订了《关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久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申请人以 550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认购被申请人二增发的 50 万股股份,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出资及相关义务。
2018 年 4 月 18 日,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合同,根据本案合同第
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一依据《增资协议》和《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回购申请
人投资的 50 万股股份,回购价款按照 2011 年三年期贷款利率 6.65%执行。截止
2018 年 8 月 21 日,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本息 8060250 元,应
在 2018 年 8 月 21 日前付清全部回购款,被申请人二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规
定: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或未付清回购款的,回购本息按照实际履行回购的日期计算,每日利息为其应予支付的回购金额按照 6.65%的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后计算复利;被申请人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一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的,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7 日内按《增资协议》和《投资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项等各种应付款项。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则被申请人一应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另行向申请人支付《增资协议》和《投资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总金额 30%的违约金。第八条规定:争议的处理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本案合同的上述规定,无论是支付回购款项本息的最后截止日、还是违
约行为发生日,都规定为 2018 年 8 月 21 日。时至今日,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
付款义务。
申请人庭后提交《变更仲裁请求说明书》,将原第 2 项仲裁请求予以调整,
公告编号:2021-031
不再按复利计算延期付款利息,且计算日期从 2018 年 8 月 21 日次日起算至裁决
作出之日。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上述调整并非对原请求的增加,且因对计算方式的调整导致原请求的延期付款利息减少,不存在涉及被申请人答辩的内容,故予以接受。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人最终确认的仲裁请求如下:
1、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股权回购款本息 8060250 元,并对此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二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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