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1
证券代码:831790 证券简称:凯德科技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7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9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 2 号财富广场 B 座 18 楼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桂花行长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柱鹏、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乐海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乐海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3、姓名或名称:吴乐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师:无、无
4、姓名或名称:朱文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师: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 1 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向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申请办理银行贷款,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
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东莞市国瓷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双方同时在合同中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 2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和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签订的《最髙额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自有房地产为以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与被申请人 3 吴乐海、被申请人 4 朱文凤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申请人
2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3 吴乐海、被申请人 4 朱文凤
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合同约定向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发放了贰仟万元的银行贷款。 2019 年 11 月 12 日,被申请人就上述贷款向申
请人申请展期,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
人 4 共同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 同意对
展期后的贷款按照各自已签订的担保合同继续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东莞
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按时结清贷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乐海、朱文凤相应价值合计 19993741.58元的财产。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 19810032.11 元及相应
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按照《贷款合同》《贷款展期合同》
约定的利率计付,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利息 18709.47 元、罚息 0
元、复息 0 元。利息计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165000 元;
3、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古寮二路 2A 号、
2B 号、2C 号、2D 号、2E 号等 5 处房屋及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民
委员会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证明第 0173742
号、0173743 号、0173739 号、0173740 号、0173741 号;土地证号:东府
国用(2010)第特 307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所得款项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4、裁决第二、第三、第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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