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22
证券代码:831790 证券简称:凯德科技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破产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一、 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
申请人郑建平以被申请人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昶德
公司”或“公司”)、东莞市昆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凯昶德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昆程达公司”)、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凯昶德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凯昶德公司、昆程达公司、国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东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裁定受理郑建平申请凯昶德公司、昆
程达公司、国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 裁定书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 19 破申 87 号、
(2021)粤 19 破申 88 号、(2021)粤 19 破申 89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郑建平对凯昶德公司、昆程达公司、国瓷公司
的破产清算申请。
1、(2021)粤 19 破申 87 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查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 日作出(2020)粤1973
民特 1612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凯昶德公司尚欠郑建平借款本金 440 万元及利息
1366290.41 元(利息以 4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9 年 4 月
27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东莞市昆程达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乐海、朱文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作出(2020)粤 1973
民特 1613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朱文凤尚欠郑建平借款本金 560 万元及利息
1724186.30 元(利息以 56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东莞市昆程达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东莞市国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凯昶德公司、吴乐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凯昶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建平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
分别为(2020)粤 1973 执 12100 号、12104 号。
另查明:一、凯昶德公司确认尚欠郑建平债务未清偿。二、凯昶德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情况说明》记载,该公司资产为 660354864.98 元,其中货币资金为
434553.60 元;负债为 529458841.70 元。三、凯昶德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 15133.34 万元,股东为吴乐海、张鹏、刘建芬、赵世忠、尚亨辉等 10 人。
法院认为,申请人郑建平系被申请人凯昶德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凯昶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清力,具有破产原因。郑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郑建平对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2021)粤 19 破申 88 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郑建平以被申请人东莞市昆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程达公司)不能清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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