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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02 17:24:39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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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86

当事人:

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科

技”、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古寮二路 2 号。

吴乐海,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 凯德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凯德科技被我司驳回终止挂牌申请后,截至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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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仍未披露 2021 年中期报

告。

除上述事项外,在终止挂牌审核期间,凯德科技也未规范履

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二、 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且未披露

2012 年 2 月 23 日,凯德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吴乐海与广东粤之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粤之商”)签订了《吴乐海与广东粤之商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之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书》,约定吴乐海将其持有的凯德科技 200 万股股份作价 2,000

万元转让给粤之商,相关股份由吴乐海代粤之商持有。

截至凯德科技挂牌时,上述代持股份仍未还原,导致凯德科

技股权不明晰,且凯德科技并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材料

中披露股份代持的相关情况。

三、 挂牌时对特殊投资条款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一)未披露与部分投资者签订的特殊投资条款

2011 年 7 月 29 日,凯德科技、吴乐海与个人投资者黄某荣

签订了《关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吴乐海须向黄某荣支付业绩补

偿,黄某荣有权要求吴乐海回购其持有的凯德科技全部或部分

股份、凯德科技以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其支付利息。

2012 年 2 月 23 日,凯德科技、吴乐海与机构投资者粤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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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吴乐海与广东粤之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东莞

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在特定

情形下,粤之商有权要求吴乐海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凯德科技

承担连带责任。

凯德科技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材料中披露公司、吴

乐海与黄某荣、粤之商签订的特殊投资条款。

(二)披露与机构投资者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内容不真

实、不准确

2011 年 8 月 21 日,凯德科技、吴乐海与机构投资者北京中

金智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智合”)签订

了《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金智合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投资协议》,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吴乐

海须向中金智合履行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义务,凯德科技承担

连带责任。

2011 年 8 月 21 日,凯德科技、吴乐海与机构投资者中山市

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山华澳”)、深圳

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华澳”)签订

了《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澳创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

投资协议》,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吴乐海须向中山华澳、深圳华

澳履行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义务,凯德科技承担连带责任。

2015 年 1 月 5 日,凯德科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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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报前,公司的全部投资机构均做出承诺,如果公司在新

三板挂牌成功,将解除补充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公司实际控制

人亦做出承诺,如果机构投资者追偿上述补偿,将由其个人以

自有资产进行补充,不影响其实际控制人地位和公司正常运营。”

2016 年 3 月 8 日,吴乐海与中金智合签订了《关于东莞市

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补偿及回购协议书》,约定

吴乐海将其持有的凯德科技 120万股股份无偿转让给中金智合,

同时在特定情形下,中金智合有权要求吴乐海履行股份回购义

务。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中山华澳、深圳华澳与凯德科技、吴

乐海经协商调解后,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

书》,约定吴乐海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山华澳支付回购

款、利息、违约金等共计 871.86 万元,向深圳华澳支付回购款、

利息、违约金等共计 362.64 万元。

上述事项表明,部分机构投资者并未在凯德科技挂牌成功

后解除对赌条款,凯德科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材料中披

露的相关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凯德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

2.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 2020〕 2 号,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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