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6
法律意见书
宁夏一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
宁夏一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宁夏一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
致: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一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川城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苏建东、施亚荣出席公司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岀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提供的文件及口头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所有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和疏漏。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做
出决议,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刊登了《银川城
市管家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本次会议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天。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于董
事长刘光华先生因故出差,不能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到会的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开始前,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主持人推荐会议,一致推举公司董事安莲芝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等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事项一致。
律师意见: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等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岀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岀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9,91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9%。
3.其他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
律师意见:上述出席、列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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